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年過40歲的梁先生稱自己做夢也沒想到,辛苦打拼了半輩子的家業,一年不到就拱手送給小自己18歲的女友,而女友在結婚並得到財產後卻開始冷淡自己。記者昨日獲悉,梁先生已將比自己小18歲的妻子訴至海澱法院,要求離婚。
  梁先生訴稱,他與妻子嚴女士在2011年8月通過一交友網站相識,當時自己42歲,在北京一國有大型企業任經理,忙於工作一直單身。嚴女士小自己18歲。兩人確立戀愛關係後,嚴女士開始以各種理由向自己借款,不到3個月自己便給嚴女士轉賬100萬元。
  2012年2月,兩人結婚後,妻子稱自己是外地人,年齡小,沒有安全感,因此要求梁先生將其在婚前買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並承諾過戶後就為梁先生生孩子。
  2012年4月,梁先生將房子過戶到了嚴女士名下。
  此後,嚴女士要求與梁先生搬出房子,將房子出租給他人賺取租金。梁先生只能答應。搬出去沒幾天,嚴女士便回家越來越晚,最後乾脆不接電話。無奈,梁先生到嚴女士單位“堵人”,卻被告知嚴女士已經離職不知去向。
  妻子一個月音訊全無。2012年6月,梁先生突然接到一朋友電話,詢問其是否因遇到困難變賣房產。梁先生掛了電話趕緊找房本,發現放在保險箱里的房本已不翼而飛。經多方打探,梁先生才知妻子正在出售該房產,且已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多次聯繫才找到嚴女士,其卻表示房子是梁先生自願贈與自己的,自己有權利出售房屋。梁先生只得到房管局做了異議登記,暫停了房屋買賣交易。
  為此,梁先生將嚴女士訴至海澱法院,並要求解除兩人的婚姻關係,同時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嚴女士返還婚前借款100萬元。
  海澱法院審理後認為,梁先生與嚴女士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現梁先生要求離婚,嚴女士同意離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許。
  對於梁先生聲稱婚前借給嚴女士的100萬元,屬於個人債權債務關係,不宜在離婚案件中一併處理,應另案解決;房屋為梁先生婚前財產,但在婚姻中將該房過戶至嚴女士名下,該房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二人離婚後應對該房屋進行分割。鑒於該房為梁先生婚前個人購買,且嚴女士曾有賣房行為,故判決該房為梁先生所有,梁先生給嚴女士房屋折價補償款。
(原標題:“大丈夫”投身忘年戀人財兩失)
(編輯: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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