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2月24日訊(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曾妍 李思文)某些不良雇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遏制這一行為吳哥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2月20日出台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執行數額標準的規定》。這一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是根據全省經濟發展狀況和人民群眾收入水平,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其中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執行數額標準如下:拒不支付一名化療副作用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六千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四萬元以上的為我省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條之第一款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數額較大”標準。
  這裡所說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整合負債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等。
  省高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巴里島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是在查辦具體案件中由於入罪標準不明確,司法部門難以操作。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1月22日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數額幅度範圍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原標題:對逃避支付 勞動報酬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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